一、隔油设施
1 饮食业单位排放的含油污水应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排放。
2 隔油设施所需空间应根据隔油工艺、含油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存油部分应便于清运和管理。
3 隔油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4 当选用隔油池时,隔油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含油污水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0.5h;
b)池内水流流速不宜大于0.005m/s;
c)池内分格宜取二档三格;
d)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容积不宜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宜小于0.6m;
e)与隔油池相连的管道均应防酸碱、耐高温。
7.2.5 当选用隔油器时,隔油器的设计应符合CJ/T295的规定。
二 、噪声及振动控制要求
1 饮食业单位排放的噪声应符合GB 22337的要求,振动应符合GB 10070的要求。
2 饮食业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水泵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3 设在室外的鱼缸专用气泵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应采取安装隔声罩等隔声降噪措施。
4 专用机房与外界连接的墙、楼板、屋面,其空气隔声指数不宜小于40 dB,门和窗的隔声指数不宜小于35 dB。噪声较大的专用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措施。
5 饮食业单位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
三、固体废物控制要求
1 饮食业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分类存放,分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符合CJJ27的要求。
2 餐厨垃圾应放置在有盖容器内。
3 饮食业单位宜根据自身条件配置易腐烂垃圾生化处理机。
4 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应妥善处置,可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
5 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m2,短边长度不宜小于0.6m。
6 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不宜设在有卫生要求的空间。
7 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出口宜设在次要街道,并便于清理和转运。